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原告宗興木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田偉宏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凃秋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秋柄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凃秋柄於民國92年1月30日以「具立體木紋之板材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其後,凃秋柄以其所檢送專利申請書之申請人所載「涂秋柄」有誤繕之情形,於92年4月14日向被告申請更正申請人名稱及專利說明書之順序及標題,經被告於92年5月29日以(92)智專一㈡15071字第09240919730號函准予更正在案;嗣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2012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12月7日以(98)智專三㈢05018字第098207842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月12日經訴字第0990605643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凃秋柄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凃秋柄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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