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8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9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2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法院判決,於民國97年9月23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7樓,由其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其上訴期間十日,扣處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應於97年10月6日(因屆滿之日97年10月5日為例假日,以次日為屆滿之日)。茲竟遲至97年10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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