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簡國華 被告 蔡英文
馬英九 陳建仁 林靜儀 林長慶 馬佳佑 劉誠義 孫大昕 許仲盛 楊水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定期命為補正而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以112年度補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75,831,846元,該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附卷可佐。是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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