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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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 李忠泰 (原名 李寶 )
李梅貴 李清祥 蔡阿雪 李謦宇 林桔 李進益 李建和 張素禎 李鉅凱 李清澄 被上訴人 李龍雄
李伍萬 (原名 李元鍾 )李榮 李武義 陳惠子 蔡 李連治 李滿足 李奕萱 李羿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