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84號聲請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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