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08號聲請人 李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宥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9件。
二、請更正附表(增列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08號聲請人 李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宥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9件。
二、請更正附表(增列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