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29號原告 許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旭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