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高指偉 訴訟代理人 陳小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德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500元(計算式:2119×3500×153/2119=53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陳武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