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麗清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冠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98,696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924,400元+反訴部分1,874,296元=3,798,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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