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馮馨方
鄔宗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齊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