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錢春進 法定代理人 錢亦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