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20號聲請人 林家榮 相對人 呂全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3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7月5日,其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4月1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等│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則│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伍厝│293│旱│14│180.06│17分之1│├─┼──┼──┼──┼──┼─┼─┼────┼──────────────┤│1│高雄│大寮│伍厝│295│旱│14│105.46│17分之1│├─┼──┼──┼──┼──┼─┼─┼────┼──────────────┤│1│高雄│大寮│伍厝│314│建│…│124.91│1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79│伍厝段│鋼筋混凝土造│1層:47.63│陽台:│全部││││314地號│3層│2層:47.63│16.78││││├──────┤│3層:47.63││││││內坑路108之││屋頂突出物:│平台:│││││12號││8.96│5.11│││││││合計:151.8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