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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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妤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