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繼字第32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村
甲○上二人丁○○○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明人二人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
(二)聲明人甲○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此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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