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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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原告威豐儀錶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明璋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藍健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綉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3日以「depoRacing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速度表;渦輪壓力錶;真空壓力錶;電壓錶;水溫錶;機油壓力錶;機油溫度錶;空燃比錶;汽油錶;引擎轉運錶;汽油壓力錶;排油錶;電流錶;排氣溫度表;轉速表;溫度指示器;速度指示器;車輛計程儀;汽車用儀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1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嗣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8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
1項第11款、第10款、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103年10月28日以中台異字第101072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年4月24日經訴字第1040630526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蔡如琪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謝金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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