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00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合會單所示,會首為 陳德聰 ,與本件債務人 陳德龍 不符,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釋明,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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