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元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4萬2,170元,應徵裁判費24萬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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