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項、第三項及理由中記載「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陸仟 陸佰 肆拾陸元」,均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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