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72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EKAWA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