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吳坤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峻宇工程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15萬元,應繳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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