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吳坤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峻宇工程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15萬元,應繳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