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存續期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複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被告 鄭林雪瑛
林育如 陳耀禮 鄭瑞萍 胡舉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千華 律師被告 施幸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文主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胡舉卿、陳耀禮、鄭林雪瑛」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胡舉卿、陳耀禮、鄭林雪瑛、鄭瑞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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