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84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武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受讓債務人原持用日盛銀行信用卡關於違約金金額、期數及其計算方式。
(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