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28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吳瑄糴 (原名: 吳蕋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受讓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帳款存在之釋明證據(原聲請狀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報紙公告影本等均非債務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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