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鄭雯靜 被告 林瑞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雖為刑事判決附表一㈣編號43所 列思鎧 方案投資人,惟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惠閔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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