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3號抗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竑緯
郭譯 王裕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育誠 、 許馨文 及 許育彰 之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 律師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之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本件被代位人許 李秀美 對繼承人 許明德 之應繼分,因許明德之繼承人許育彰已死亡,應為1/3,然許明德之繼承人許育彰於繼承後始死亡,且許育彰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應繼分非由 許李秀美 、許馨文所繼承,故許李秀美之應繼分應為1/4,且原告業已撤回請求分割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街○○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附表一編號10),另附表一編號6即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為同段426-50地號土地之誤繕,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亦因此有誤。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代位被繼承人許李秀美訴請分割繼承人許明德所留之遺產,而許明德係於106年4月24日死亡,當時之繼承人有其配偶許李秀美、子女許育誠、許育彰、許馨文,嗣許育彰於108年6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568號裁定在卷可憑,是許李秀美對許明德遺產之應繼分應為1/4。再者,許明德死亡後留有遺產,經原告更正後為如附表二所示,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檢附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憑。依此,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許明德之遺產即為如附表二所示。原裁定以許李秀美之應繼分為1/3,並以附表一之遺產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自屬有誤,抗告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原告代位訴請分割許明德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34,743元【計算式:22
4㎡×26,784元×1/8+6㎡×21,000元×1/4+525㎡×21,000元×1/4+98㎡×21,000元×1/8+41㎡×21,000元×1/8+30㎡×21,000元×1/8+357㎡×4,900元×1/16+1㎡×4,900元×1/16+308㎡×23,000元×1/16+4,11
5元×1/4=4,534,743.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而抗告人於起訴時已繳納4,300元,尚不足41,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表一│├───┬───┬────────────────────┬────┬───────┤│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分割方式│├───┼───┼────────────────────┼────┼───────┤│01│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6│├───┼───┼────────────────────┼────┼───────┤│02│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1│分別共有各1/3│├───┼───┼────────────────────┼────┼───────┤│03│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1│分別共有各1/3│├───┼───┼────────────────────┼────┼───────┤│04│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6│├───┼───┼────────────────────┼────┼───────┤│05│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6│├───┼───┼────────────────────┼────┼───────┤│06│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6│├───┼───┼────────────────────┼────┼───────┤│07│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地號│1/4│分別共有各1/12│├───┼───┼────────────────────┼────┼───────┤│08│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地號│1/4│分別共有各1/12│├───┼───┼────────────────────┼────┼───────┤│09│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1/4│分別共有各1/12│├───┼───┼────────────────────┼────┼───────┤│10│房屋│雲林縣○○市○○街○○號(未保存登記建物)│1/1│分別共有各1/3│├───┼───┼────────────────────┼────┼───────┤│11│存款│泰山同榮郵局│4,115元│分別共有各1/3│└───┴───┴────────────────────┴────┴───────┘┌─────────────────────────────────────────┐│附表二│├───┬───┬────────────────────┬────┬───────┤│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分割方式│├───┼───┼────────────────────┼────┼───────┤│01│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8│├───┼───┼────────────────────┼────┼───────┤│02│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1│分別共有各1/4│├───┼───┼────────────────────┼────┼───────┤│03│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1│分別共有各1/4│├───┼───┼────────────────────┼────┼───────┤│04│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8│├───┼───┼────────────────────┼────┼───────┤│05│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8│├───┼───┼────────────────────┼────┼───────┤│06│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2│分別共有各1/8│├───┼───┼────────────────────┼────┼───────┤│07│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地號│1/4│分別共有各1/16│├───┼───┼────────────────────┼────┼───────┤│08│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地號│1/4│分別共有各1/16│├───┼───┼────────────────────┼────┼───────┤│09│土地│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1/4│分別共有各1/16│├───┼───┼────────────────────┼────┼───────┤│10│存款│泰山同榮郵局│4,115元│分別共有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