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自我控制之意志薄弱,並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健康之作為,對於他人法益並無具體直接危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廚師,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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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夙股
111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被告甲○○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12月15日晚間8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中市東區大智路友人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2月15日晚間8時45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其到場及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勘查採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檢察官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小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