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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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鍾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鄒月妹蕭輝 之繼承人
       蕭錦華 即蕭輝之繼承人
       蕭錦美 即蕭輝之繼承人
       蕭錦榮 即蕭輝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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