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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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曾月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台北市○○區○○段五小段384、385、386、
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
、396、397、398、399、436、437、454地號土地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全部土地之全體共有人)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務必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