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楊美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
二、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 李水玉 、 李金塗 、 李金發 、 李金地 之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