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楊美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
二、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 李水玉李金塗李金發李金地 之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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