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謝連城 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101年度交聲字第1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80度台抗字第642號、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94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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