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 劉棗鈴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 陳家祥 兼法定代理人 周金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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