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