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字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