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48號原告乙○○被告甲○○○
統一編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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