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aU.(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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