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陳清文 失蹤人 陳星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陳星魁(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星魁之遺產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星魁之父,共同居住在苗栗縣○○鄉○○村○○鄰○○路○○號。失蹤人於民國78年6月4日(聲請意旨誤植為「78年6月14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迄今仍音訊杳然,生死不明18年,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所陳上情,前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97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紙查核屬實。又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即聲請人之女婿 劉志遠 ,據其具結後證稱:伊與陳星魁姊姊 陳雅芬 結婚13年,都沒有看過這個人(陳星魁),據伊太太稱她弟弟陳星魁是高中時,去他姑丈家借錄影帶,他姑丈騎車載他到苗栗頭份站坐車要回家,結果就沒有回來等語。另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陳星魁之入出境查詢資料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亦均查無其資料。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78年6月4日失蹤,計至85年6月4日屆滿7年,而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失蹤人於該日24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