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77號
聲請人乙○○○即原告戊○○
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己○○、辛○○、癸○○、壬○○○、甲○○、庚○○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即被告應將登記為 鄧漢英 所有如判決書附表所載之13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應有部分各416/10000移轉登記等情,此觀諸起訴狀、民事更正狀及最後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即明。是本件依原告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為判決,並無違誤之處。而聲請人事後主張更正為被告應將原登記為鄧漢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13筆土地及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297-8地號土地共14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應有部分各3884/100000移轉登記云云,顯逾聲請人原起訴主張之範疇,自非本案判決之範圍,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