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163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智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發票日為105年9月9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張智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