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魏式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尤哲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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