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緝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淵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