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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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3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免予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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