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