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國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國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詹國興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6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7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暨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6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8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8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9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茲受刑人自98年12月15日起入監執行上開各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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