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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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炤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炤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炤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炤光前於97年間:㈠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上開㈠㈡㈢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
6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於97年8月
7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1年3月30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