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宗銘受刑人即被告陳春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字沒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陳宗銘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及第118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未羈押之被告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對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之程序,如傳、拘無著,始得認定被告已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後,業經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本院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明無誤,上情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於執行時,雖對被告之戶籍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及被告於警詢時 陳明 之現居址「臺北市○○區○○○路○○○號8樓807室」依法傳喚、拘提無著,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1年1月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23708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1年1月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033365200號函、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獲報告書附卷供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3976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然被告於該案審理期間,因傳、拘無著,經本院發布通緝,於100年10月7日為警緝獲時,即稱其已久未居住上開2址等情,並陳報現居址為「臺北市○○○路○段○○○號」,此有本院100年10月7日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執行時,未就被告陳明上開重慶北路該址寄發執行傳票,是難認聲請人已合法通知被告,縱使被告未依期到案執行,亦不得逕謂被告業已逃匿,參酌前揭規定,自無從沒入保證金,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金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