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06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AP0000000及AP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