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牧一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四)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3月起至103年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提出自101年3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