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635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岩星

訴訟代理人 陳韋翔

被告 謝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機動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機動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12日及110年6月22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各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並已悉數撥付予被告,明訂借款期限為3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1計算(目前為年息2.09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依兩造簽訂借款契約書約定,被告(即借款人)如有遲延還本時,除應自遲延日起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最多不逾9期。詎被告於借款後,依約僅分別缴付16期及3期本息即拒不履行,經原告以111年6月13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仍未獲償付,依兩造間借款契約書第8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請求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客户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及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滿新額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111年6月13日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則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主張原告尚欠借款之事實可採。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5條第2項第5款約定:「本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計算(目前為年息1.84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約定:「甲方倘遲延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持續違約時,第一項或第二項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第一項違約金外並應依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上開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即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47,017元

自111年4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89,998元

自111年3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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