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42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被告 林夢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旗津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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