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42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被告 林夢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旗津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