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林玉蘭 被告 郭欣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林玉蘭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乙、被告郭欣嬑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欣嬑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1月3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79號、第104年度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郭欣嬑所涉竊盜部分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